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1民初2064号
海南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泰璟贸易有限公司、海口泓烨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海南瀚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华黔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汪筱竹与被告海南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泰璟贸易有限公司、海南运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粤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口泓烨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海南瀚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证据交换传票和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确认合同编号为SYHZ202004-02《海口兰溪花园项目开发协议书》属无效合同;2.判令被告海南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泰璟贸易有限公司、海南运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粤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口泓烨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海南瀚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华黔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返还或补偿广州华黔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37752元;3.判令被告海南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泰璟贸易有限公司、海南运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粤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口泓烨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海南瀚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律师费以及实现原告权益的费用。你们提出的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院定于2021年5月14日9时15分在本院第47法庭对本案进行证据交换,于2021年5月14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47法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