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执6193号
广州紫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鑫与你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619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执行通知书内容为:
申请执行人王鑫与你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穗仲案字第3768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司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司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 向申请执行人王鑫支付款项105966.00元(暂计);
● 交纳执行费1489.00元(暂计)。
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
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
户 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 号:30200727041658
报告财产令内容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鑫申请执行你司一案,你司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