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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戴锦明罚金一案
   时间: 2021-10-15 22:46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粤01执3799号

戴锦明: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你罚金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刑初14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 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款项10000.00元;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    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    号:30200727038266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彭森)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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