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再22号
徐辉、广州市广顺隆进出口有限公司、广州市海云管线安装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许珊、广州市圆威糖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李三明因与被申请人徐玉成、一审被告徐辉、广州市广顺隆进出口有限公司、广州市海云管线安装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许珊、广州市圆威糖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再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民初257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民初257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许珊、广州市广顺隆进出口有限公司、广州市海云管线安装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圆威糖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78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再审案件受理费47850元,由徐辉、许珊、广州市广顺隆进出口有限公司、广州市海云管线安装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圆威糖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现将上述判决内容作为判决书正本向你们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