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执2386号
被执行人:广州墨子品牌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石槎路聚源街50号2栋808。
法定代表人:吴易銮。
被执行人广州墨子品牌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欠缴二审受理费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1民终216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缴纳二审受理费16222元。因被执行人广州墨子品牌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根据本院商事审判庭移送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同时,本院两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并对被执行人住所地采取现场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州墨子品牌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吴易銮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1执23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缴纳受理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一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