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执4396号
深圳金辉煌体育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你单位二审受理费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4396号结案通知书。
结案通知书内容为:
本院作出的(2020)粤01民特35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深圳金辉煌体育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应交纳案件受理费4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义务,经本院涉外商事庭移送,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金辉煌体育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执行款450元(含执行费50元)至本院代管款帐户并已上缴国库。
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事项本院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完毕处理。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