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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广州珠江城置业有限公司与快鸽(广州)互联网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2021-10-18 17:2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执4497号

快鸽(广州)互联网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广州珠江城置业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4497号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申请执行人广州珠江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快鸽(广州)互联网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1103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根据广州珠江城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1731795.9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既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亦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并且本院执行员赴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其财产状况,除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525.97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8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彭志雄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021年9月15日,本院通过短信及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清楚,至今无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除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525.97元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1执44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俞欢)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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