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粤01执4779号
谢国新、罗桂红: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你(单位)二审受理费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1281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 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款项3154.00元(暂计);
● 交纳执行费50.00元(暂计)。
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
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
户 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 号:30200727039047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