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粤01执4991号
段加松、广州市玖洲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广州阿拉丁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7343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 向申请执行人广州阿拉丁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款项93157.63元(暂计);
● 交纳执行费1297.00元(暂计)。
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
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
户 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 号:30200727039155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