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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申请执行人空气化工产品(广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叁立基元精密设备有限公司合同及协议纠纷一案
   时间: 2021-10-18 17:23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执异254号

广州叁立基元精密设备有限公司、黄景葵、邓和鹏、邓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空气化工产品(广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叁立基元精密设备有限公司合同及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追加第三人黄景葵、邓和鹏、邓准为该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该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裁定:一、追加广州叁立基元精密设备有限公司的股东邓和鹏、邓准、黄景葵为(2020)粤01执483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二、邓和鹏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75万范围内对(2020)粤01执4834号案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三、邓准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20万范围内对(2020)粤01执4834号案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四、黄景葵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5万范围内对(2020)粤01执4834号案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异254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俞欢)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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