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营华安建筑开发公司强制清算案件
公 告
(2021)粤01强清254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2021)粤01清申1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广州市国营九佛农工商联合公司对广州市国营华安建筑开发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于2021年10月20日作出(2021)粤01强清254号《指定清算组决定书》依法指定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为广州市国营华安建筑开发公司(下称“华安建筑公司”)清算组(下称“清算组”)。
敬请华安建筑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清算组(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13号南岳大厦13楼;负责人:罗国林;电话:020-66600890转8156;邮箱:fbs365@163.com)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如债权金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并提供证明材料。逾期申报债权的,自行承担法律后果并承担逾期审查等费用。华安建筑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及时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华安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等应及时联系清算组交接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办理接管手续,积极配合清算组工作;时禁止未经清算组同意私自处置公司财产、偿还债务、签订合同等作出损害公司的行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