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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呼家楼支行因与被上诉人天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及一审第三人王宇萌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2021-12-03 23:51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终12214号

王宇萌:

  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呼家楼支行因与被上诉人天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及一审第三人王宇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4民初18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诉讼费结算通知单及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撤销(2020)粤0104民初1846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天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90%的范围内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呼家楼支行依据生效裁判[关联案件一审案号为(2016)京0105民初39989号]需向王宇萌赔偿的存款本金及利息损失,对曾祖士、王微沂在(2017)粤01刑初529号刑事案件中不能退赔部分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呼家楼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9602.20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呼家楼支行负担3960.22元,天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35641.9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801.10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呼家楼支行负担3960.22元,天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15840.88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责任编辑:李俊豪)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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