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终17833号
叶俊杰:
关于上诉人李炳江因与被上诉人曾维平,原审被告叶俊杰、江敏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17833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为: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4民初1743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4民初1743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为:原审被告叶俊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曾维平返还借款146800元;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4民初1743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四项为:原审被告叶俊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曾维平支付利息损失(以1468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四、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4民初1743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五项;五、驳回被上诉人曾维平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