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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与汪渊信用卡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1-20 18:27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执5317号

汪渊:

  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1880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531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内容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2020)穗仲案字第18802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 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支付款项77521.32元(暂计); ● 交纳执行费1063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    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    号:30200727040525 报告财产令内容为: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你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彭森)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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