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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1-21 20:45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初228号

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

    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600万元并支付利息404692.91元以及罚息(截止至2020年9月4日的罚息为317566.18元;自2020年9月5日起至2021年2月4日止的罚息,以本金7600万元和利息1443683.34元之和为基数,按年利率11.4%的标准计算; 自2021年2月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7600万元和利息404692.91元之和为基数,按年利率11.4%的标准计算);二、被告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均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责后向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25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受理费44065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1192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曹宾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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