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终25066号
曹明:
本院受理你与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被上诉人杨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250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87号民事判决主文;二、杨根、曹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74697.66元及利息、罚息、复息(截止2021年6月15日,利息6712.39元、罚息809.11元、复息467.4元;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74697.66元为基数,复息以6712.39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4.55%计算,逾期罚息不得计收复利);三、驳回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60元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杨根、曹明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