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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与被告邱伟德、盛绍山、刘群光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1-28 16:01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初749号

盛绍山、刘群光: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与被告邱伟德、盛绍山、刘群光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初7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邱伟德、盛绍山、刘群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支付清运处置费用2880430元;二、被告邱伟德、盛绍山、刘群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346706.1元;三、被告邱伟德、盛绍山、刘群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支付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98600元、检测费用30550元、律师费28000元;四、被告邱伟德、盛绍山、刘群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全省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经本院认可的赔礼道歉声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75元,由被告邱伟德、盛绍山、刘群光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陈雪莹)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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