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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信中利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信中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汪超涌、中驰惠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1-29 20:02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初1084号

汪超涌、中驰惠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信中利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信中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汪超涌、中驰惠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北京信中利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按照《有限合伙份额收购合同》约定的收购价款(暂计至2021年5月31日为518898002.03元)收购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持有的共青城信中利工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全部有限合伙份额;2.判令北京信中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诉讼请求1中的收购价款承担差额补足责任;3.判令信中利投资管理公司、北京信中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未按约定收购有限合伙份额的违约金(以10%有限合伙份额对应价值53506769.15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5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5月31日为6634839.37元);4.判令信中利投资管理公司、北京信中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暂计人民币300000元;5.判令汪超涌对诉讼请求1、2、3、4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判令中驰惠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减持其持有的深圳惠程(股票代码:002168)股票,减持所得资金用于补足支付诉讼请求1中的收购价款;7.判令信中利投资管理公司、北京信中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汪超涌、中驰惠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相关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以及本案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诉讼保全)【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信中利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信中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汪超涌、中驰惠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25832841.4元或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案由审判长李杰、审判员王泳涌、汪婷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李俊豪)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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