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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黄凯与被上诉人广州珠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中汇实业有限公司、广东中汇阳光药业有限公司、阳春中汇置业有限公司、阳春市昊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中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中汇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凡敢、潘泰辰、朱有杰、黄兆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时间: 2022-01-29 20:01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终25909号

广东中汇实业有限公司、广东中汇阳光药业有限公司、阳春中汇置业有限公司、阳春市昊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中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中汇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凡敢、潘泰辰、朱有杰、黄兆震:

  本院受理上诉人黄凯与被上诉人广州珠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中汇实业有限公司、广东中汇阳光药业有限公司、阳春中汇置业有限公司、阳春市昊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中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中汇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凡敢、潘泰辰、朱有杰、黄兆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259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黄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李俊豪)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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