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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钢润贸易有限公司上诉广东荣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黄佛川、张子宇及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1-30 20:49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终31206号

  广东荣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黄佛川、张子宇:

  本院受理的广州市钢润贸易有限公司上诉你们及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31206号民事判决书(先行判决)及传票,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61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广东荣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钢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本金431582.83元;二、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617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广东荣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钢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431582.83元为基数,第一段从2019年7月10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2019年8月19日;第二段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决定于2022年3月3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49法庭(二楼西区)开庭。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朱皓)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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