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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广东省粤普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易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国昌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家园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亿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陈金城、陈秀英、陈涛、梁鹤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2-07 16:35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终15573号

深圳市世纪家园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亿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诉人广东省粤普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易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国昌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家园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亿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陈金城、陈秀英、陈涛、梁鹤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155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1048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10480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1048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深圳前海易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广东省粤普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8780000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截至2020年3月20日的利息为863655元、罚息为8501581.11元;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尚欠本金487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9.5%计算;违约金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本金487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5%计算);四、驳回上诉人广东省粤普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4369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广东省粤普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72元,由深圳前海易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国昌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家园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亿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陈金城、陈秀英、陈涛、梁鹤馨共同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34352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9647元,由深圳前海易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责任编辑:陈雪莹)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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