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频道
上诉人林乐洪与被上诉人林少丽、原审被告刘芳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2-07 16:39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终16415号

刘芳君:

    上诉人林乐洪与被上诉人林少丽、原审被告刘芳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16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1168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1168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林乐洪、原审被告刘芳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林少丽偿还借款本金2042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8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扣除已经偿还的60万元);三、驳回被上诉人林少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76980元,由林少丽负担24495元,由林乐洪、刘芳君负担1524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7594元,由林少丽负担5963元,由林乐洪负担101631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责任编辑:陈雪莹)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Copyright © www.gd.xinhua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010070260010000000000000011129101128338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