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终2002-2005号
上海督增贸易有限公司:
上诉人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九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督增贸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四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2002-2005号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民终2002号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7505元,减半收取33752.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022)粤01民终2003号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333元,减半收取20166.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022)粤01民终2004号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6404元,减半收取28202元,由上诉人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022)粤01民终2005号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0118元,减半收取35059元,由上诉人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