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频道
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梧桐翔宇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华亚博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玉环捷冠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俊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丽云、蔡红军、张龙、霍佳美、闫莉、付幸朝、朱晓红及第三人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2-08 17:3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1民初2011号

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梧桐翔宇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华亚博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玉环捷冠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俊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丽云、蔡红军、张龙、霍佳美、闫莉、付幸朝、朱晓红: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梧桐翔宇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华亚博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玉环捷冠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俊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丽云、蔡红军、张龙、霍佳美、闫莉、付幸朝、朱晓红及第三人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1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25亿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11月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764574305.55元,合同期内计付的利息、罚息、复利的总和不超过以25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上限。自2020年11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5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罚息;二、被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1585666666.67元范围内对被告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三、被告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1585666666.67元范围内对被告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四、被告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在1585666666.67元范围内对被告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五、被告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其所持有342757575股被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于2021年6月19日的价值范围内对被告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北京市梧桐翔宇投资有限公司在其所持有37124529股被告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于2021年6月19日的价值范围内对被告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在被告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时,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北京华亚博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物即北京市梧桐翔宇投资有限公司15.075%股权进行拍卖、变卖,并对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八、在被告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时,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玉环捷冠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物即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0%股权进行拍卖、变卖,并对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九、在被告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时,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北京俊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物即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0%股权进行拍卖、变卖,并对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十、在被告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时,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物即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进行拍卖、变卖,并对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十一、在被告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时,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李丽云提供的质押物即北京正和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60%股权进行拍卖、变卖,并对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十二、在被告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时,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蔡红军提供的质押物即北京正和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40%股权进行拍卖、变卖,并对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十三、在被告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时,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蔡红军提供的质押物即上海域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70%股权进行拍卖、变卖,并对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十四、在被告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时,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张龙提供的质押物即上海域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0%股权进行拍卖、变卖,并对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十五、在被告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时,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霍佳美提供的质押物即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50%股权进行拍卖、变卖,并对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十六、在被告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时,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闫莉提供的质押物即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50%股权进行拍卖、变卖,并对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十七、在被告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时,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付幸朝提供的质押物即北京市梧桐翔宇投资有限公司23.75%股权进行拍卖、变卖,并对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十八、在被告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时,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朱晓红提供的质押物即北京市梧桐翔宇投资有限公司16.875%股权进行拍卖、变卖,并对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十九、驳回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45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650200元,由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21457.14元,由被告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华亚博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玉环捷冠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俊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丽云、蔡红军、张龙、霍佳美、闫莉、付幸朝、朱晓红共同负担21128742.86元。被告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2706469.39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北京市梧桐翔宇投资有限公司在588581.63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在7978551元范围内承责。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责任编辑:彭森)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Copyright © www.gd.xinhua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010070260010000000000000011111621128342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