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终22538号
罗世彬:
上诉人广州大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世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225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5民初25025号民事判决;二、罗世彬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大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广州市海珠区东晓路195号1703房从2002年3月至2014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23635.5元、2019年4月至2020年5月的物业管理费2629.2元,共计26264.7元;三、罗世彬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大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广州市海珠区东晓路195号1703房从2002年3月至2014年12月的公摊电费5922.6元;四、驳回广州大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02元,由被上诉人罗世彬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