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执3753号
罗达荣: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穗仲案字第4633号裁决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罗达荣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3753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1执37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还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