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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小康与被执行人何中石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2-09 16:36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1执恢159号

何中石: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小康与被执行人何中石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恢159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除已经处置的财产及轮候查封的财产(已经发函参与分配)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粤01执恢1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二月九日 

(责任编辑:关锦恒)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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