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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众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广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2-09 16:3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执6097号

刘广勇:

  本院受理众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6097号结案通知书。结案通知书内容为:众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刘广勇:

  北海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19)北海仲字第3-762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裁决,被执行人刘广勇应向申请执行人众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元及利息759.45元(暂计),支付律师代理费200元、仲裁费120元,共计2079.45元(暂计)。由于被执行人刘广勇没有主动履行,众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079.45元,执行费5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邮寄退回妥投后通过新华网公告送达。

  2、本院已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房产、车辆等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借款协议中记录的被执行人刘广勇的手机号码是空号,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

  4、2021年11月12日,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刘广勇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平西村一队23号现场调查,平西村村委反映被执行人刘广勇全家已不住在村里,也没有刘广勇或其父母的联系方式,不清楚其家财产情况。

  5、2021年11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刘广勇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6、2022年1月6日,本院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刘广勇名下银行、证券、工商、房产、车辆等信息,冻结刘广勇名下农业银行账号和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账号,已扣划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账号内存款2129.45元,已向申请执行人众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发放案款2079.45元,已将执行费50元上缴国库。 7、申请执行人众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

  因本案债务已清偿,本院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广勇的财产控制措施和限制消费措施。

  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二月九日

 

(责任编辑:关锦恒)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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