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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诉人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欧颖然、原审第三人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北分公司及广州珠江新城分公司、沈健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2-09 16:33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终294号

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北分公司及广州珠江新城分公司:

    关于上诉人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欧颖然、原审第三人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北分公司及广州珠江新城分公司、沈健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294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责任编辑:曹宾玲)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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