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终294号
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北分公司及广州珠江新城分公司:
关于上诉人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欧颖然、原审第三人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北分公司及广州珠江新城分公司、沈健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294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