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执216号
广州创连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关于李雪梅与你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21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执行通知书内容为:
申请执行人李雪梅与你(单位)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宁裁字第51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 向申请执行人李雪梅支付款项167463.44元(暂计);
● 交纳执行费2412.00元(暂计)。
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
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
户 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 号:30200727044105
报告财产令内容为:
本院受理的李雪梅申请执行你(单位)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你(单位)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