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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万俊、彭国仁、陈少霞、许钟五、尹文幼与广东师承确有专长医学研究院、广州国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刘学雨、麦雅丽及朱光才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五案
   时间: 2022-02-09 16:32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执276-280号

广东师承确有专长医学研究院、广州国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刘学雨、麦雅丽:

    申请执行人万俊、彭国仁、陈少霞、许钟五、尹文幼与你们及朱光才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五案,广州仲裁委员会(2021)穗仲案字第482、479、481、478、480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2022)粤01执276-280号案强制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276-280号执行通知书。

    执行通知书内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1.向276号案申请执行人万俊支付款项16392元(暂计),向277号案申请执行人彭国仁支付款项16592元(暂计),向278号案申请执行人陈少霞支付款项16392元(暂计),向279号案申请执行人许钟五支付款项16392元(暂计),向280号案申请执行人尹文幼支付款项10202.00元(暂计);2.交纳276号案执行费146元(暂计),277号案执行费149元(暂计),278号案执行费146元,279号案执行费146元,280号案执行费5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如果你们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应如实向本院报告你们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同时依法强制执行。如你们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规定的如下情形:“(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你们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你们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所列行为,本院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责任编辑:曹宾玲)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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