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1)粤01民申469号
骆劲策:
关于再审申请人骆智心与被申请人广州市越秀区第二房屋管理所、原审被告骆劲策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申469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骆智心的再审申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公 告
(2021)粤01民申469号
骆劲策:
关于再审申请人骆智心与被申请人广州市越秀区第二房屋管理所、原审被告骆劲策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申469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骆智心的再审申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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