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终7989号
广州砼之邦商贸有限公司:
上诉人中山市盈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砼之邦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7989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3民初36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3民初366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被上诉人广州砼之邦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上诉人中山市盈基混凝土有限公司退还购车款92091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2091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自2020年3月12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四、被上诉人广州砼之邦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上诉人中山市盈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租车补偿费用127200元;五、驳回上诉人中山市盈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6916元,由上诉人中山市盈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1834元,由被上诉人广州砼之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508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上诉人广州砼之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297元,由上诉人中山市盈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2064元,由被上诉人广州砼之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4233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