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终23137号
何永恒:
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同福中路支行与被上诉人高静、何永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民终23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17428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高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428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同福中路支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