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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海盐穗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
   时间: 2022-02-15 14:52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初2033号

海盐穗华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建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海盐穗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相关材料:1.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诉讼请求:⑴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2728816.08元;⑵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10月8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⑶原告在第⑴项诉讼请求判决金额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海盐恒大滨河左岸桩基工程项目)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⑷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⑸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2.传票(2022年4月8日09时30分证据交换,2022年4月8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本院第84法庭;如案情复杂,开庭可能改为证据交换);3.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审判长杨玉芬、审判员李民、林旭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环境资源庭杨玉芬(法官)、江亭利(法官助理)、林丽敏(书记员)

  联系电话:020-83210881、83210882、83210867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伍嘉炜)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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