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执7047号
广州世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龚子俊:
广州仲裁委员会(2021)穗仲案字第714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决定立案强制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
执行通知书内容为:向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款项1834411.86元(暂计);交纳执行费20744元(暂计)。
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执行人员姓名。
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
户 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 号:30200727042459
限制消费令内容为:被执行人:广州世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5C4FPY76)、龚子俊(身份证号码:440105199308123016)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以上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将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本院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或社会公众发现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有违反本限制消费令行为的,可向本院举报电话020-83211066进行举报。本限制消费令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时止。
执行决定书内容为:将被执行人广州世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5C4FPY76)、龚子俊(身份证号码:440105199308123016)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两年。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 年 二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