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执7500号
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沪仲案字第208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内容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 年 二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