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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广州亿元贸易有限公司、张志文、潘婷、梅颂、廖碧雁、潘载猛、张太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2-17 17:48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01民初227号

广州亿元贸易有限公司、潘婷、廖碧雁、潘载猛:

  本院受理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广州亿元贸易有限公司、张志文、潘婷、梅颂、廖碧雁、潘载猛、张太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1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亿元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清偿借款本金49863344.55元。二、被告广州亿元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借款利息、罚息、复利(利息180754.62元;罚息计至2020年10月20日止为2095791.37元,自2020年10月2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25%计付;复利自2020年10月2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80754.6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25%的标准计付;罚息不得计收复利)。三、被告广州亿元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清偿律师费40000元。四、被告张志文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被告广州亿元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在最高额限度6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志文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广州亿元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潘婷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被告广州亿元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在最高额限6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潘婷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广州亿元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六、被告广州亿元贸易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有权以被告张志文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镜湖大道18号瑞云阁2栋1101房产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3536162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七、被告广州亿元贸易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有权以被告梅颂、廖碧雁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兴国路21号102房产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256823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八、被告广州亿元贸易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有权以被告潘载猛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凤凰北路8号2栋2梯1701房产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3125515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九、被告广州亿元贸易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权以被告张太棋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二横路23号701房产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6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十、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111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广州亿元贸易有限公司、张志文、潘婷、梅颂、廖碧雁、潘载猛、张太棋负担(梅颂、廖碧雁承担受理费以不超过149941元为限,潘载猛承担受理费以不超过18248元为限)。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俞欢)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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