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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广东日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二审受理费一案
   时间: 2022-02-17 17:0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执8097号

广东日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广东日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二审受理费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8097号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关于执行被执行人广东日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二审受理费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8)粤73民终31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东日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案件受理费义务,根据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移送,本院于2022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759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东日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并且本院赴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1月,本院对被执行人广东日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赵佳佳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1执80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缴纳案件受理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俞欢)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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