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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通知书(2021)粤01执8179号
   时间: 2022-02-17 17:48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执8179号

罗昭明:

  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穗仲案字第6143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8179号执行通知书。

  执行通知书内容为:申请执行人郑国耀与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穗仲案字第 6143 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 向申请执行人郑国耀支付款项 424299.68 元(暂计);

  ● 交纳执行费 6265.00 元(暂计)。

  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

  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

  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号:30200727044661

  特此通知。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俞欢)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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