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执8179号
罗昭明:
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穗仲案字第6143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8179号执行通知书。
执行通知书内容为:申请执行人郑国耀与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穗仲案字第 6143 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 向申请执行人郑国耀支付款项 424299.68 元(暂计);
● 交纳执行费 6265.00 元(暂计)。
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
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
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号:30200727044661
特此通知。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