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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计双、阳春市广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刘文跃、张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2-18 16:03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终17752号

刘文跃、张小华:

  上诉人王启颜与被上诉人张计双、阳春市广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刘文跃、张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1民终177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4民初233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4民初2331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张计双对本案确定的刘文跃、张小华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刘文跃、张小华追偿;四、驳回王启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3612元、保全费5000元(王启颜均已预付),均由刘文跃、张小华和张计双共同负担。本案鉴定费用60320元(阳春市广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已预付),由阳春市广兴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3612元,由王启颜负担36806元,由张计双负担36806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伍嘉炜)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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