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执5730号
杨伟光、孙俊霞: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伟光、孙俊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区楚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5730号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为:
申请执行人杨伟光、孙俊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区楚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粤高法刑三复字第3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同意本院(2010)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根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区楚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执行人区楚朗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伟光、孙俊霞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51881.5元,包括被害人杨文宇的死亡赔偿金431494元、丧葬费20387.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51881.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州市天平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证券、工商、保险、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区楚朗已判处死刑,未发现可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粤01执5730号案执行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