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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与被执行人汪渊信用卡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2-18 16:03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执5317号

汪渊:

  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1880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5317号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为: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与被执行人汪渊信用卡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18802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77521.32元(暂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汪渊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委托被执行人汪渊住所地法院调查其住所地财产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州市天平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汪渊名下号牌为粤AXXXX 的汽车,因未实际控制该车辆,故暂不能处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汪渊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2年1月26日,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鉴于被执行人汪渊名下无可执行的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短信回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粤01执531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伍嘉炜)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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