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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卢水旺与被申请人惠州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龙门分公司、刘叔亮、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陈锡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2-21 15:43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申537号

  刘叔亮、陈锡金:

  关于再审申请人卢水旺与被申请人惠州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龙门分公司、刘叔亮、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陈锡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申537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驳回卢水旺的再审申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朱皓)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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