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执5785号
赵克:
本院(2010)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执行。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
执行通知书内容为:向申请执行人苏元生、黄春桃、苏菲菲、苏琦、高冬秀支付款项735649.59元(暂计);缴纳执行费9757元(暂计)。
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执行人员姓名。
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
户 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 号:30200727040769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