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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纪家琳与被告韩孝梅、韩孝忠、韩国智、第三人何琳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2-22 16:59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1民初1588号

韩国智:

  本院受理原告纪家琳与被告韩孝梅、韩孝忠、韩国智、第三人何琳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初158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一、被告韩孝梅(HON, Hau Mui)、韩孝忠(HENDRA BASOEKI)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纪家琳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利息分两部分计算,其中1000万元的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2020年10月9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另外1000万元的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2020年10月9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纪家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7430元,由被告韩孝梅(HON, Hau Mui)、韩孝忠(HENDRA BASOEKI)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纪家琳、被告韩国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韩孝梅(HON, Hau Mui)、韩孝忠(HENDRA BASOEKI)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缴纳,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孙倩文)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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