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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叶华与被上诉人王永良、一审被告岳占强、罗明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2-22 16:58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终23265号

罗明武:

  上诉人李叶华与被上诉人王永良、一审被告岳占强、罗明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4民初4384号民事判决为“上诉人李叶华,一审被告罗明武、岳占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王永良偿还借款本金615871.32元及利息(利息以615871.32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付)”;二、驳回被上诉人王永良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484元,由上诉人李叶华,一审被告罗明武、岳占强连带负担5996元,被上诉人王永良负担488元;二审案件诉讼费2425元(受理费1075元、财产保全费1350元),由被上诉人王永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孙倩文)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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