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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广东广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应忠融资租赁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2-22 16:58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终25259号

李应忠:

  上诉人广东广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应忠融资租赁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民终252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2021)粤0191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二、撤销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2021)粤0191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三、变更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2021)粤0191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李应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广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59671.16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9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并扣除李应忠已支付的32.31元);四、驳回广东广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72元,由广东广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62元,李应忠负担10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9元,由李应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孙倩文)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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