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01民终28197号
单本恒: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台州市多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颜辰谨及原审被告台州市多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原审第三人单本恒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281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台州市多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72.5元,由上诉人台州市多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