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频道
陈达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2-22 16:50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执6246号

黄永权:

  本院立案执行陈达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624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本院作出的(2017)粤01民初45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偿还本金14971856.82元及利息、支付一审受理费118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同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天平网查控系统、省不动产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并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除扣划被执行人名下保险价值122697.4元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黄永权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两年。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1执62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孙倩文)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Copyright © www.gd.xinhua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010070260010000000000000011129061128406090